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40959.92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给被告周某10708.65元(垫付的费用20000元-非医保费用6091.35元-鉴定费3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22日8时30分左右,被告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与民和镇十字路口处因右转弯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在中山大道由北往南直行的由原告杨某骑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进贤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送往医院治疗30天,2019年4月30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2000元。被告周某垫付20000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1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贤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政法 渭南政法网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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